各市勞動保障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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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將勞動保障部《關于城鎮(zhèn)居民基本醫(yī)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(fā)[2007]37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強調和提出如下意見,請一并貫徹執(zhí)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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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試點城市要嚴格執(zhí)行《山西省基本醫(yī)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》及國家新增的兒童用藥品種,不得調整或另行增補。試點城市可根據當地城鎮(zhèn)居民基本醫(yī)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水平,合理確定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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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國家新增的兒童用藥品種全部按照乙類藥品進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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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《藥品目錄》中的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,同時有"兒童"、"小兒"、"嬰幼兒"、"兒童用"、"小兒用"或"嬰幼兒用"作為藥品名稱一部分的,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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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《藥品目錄》中名稱(《藥品目錄》中的藥品必須為口服劑型)一致,且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于兒童的,其劑型為能夠提高兒童用藥順應性的口服液體劑型、顆粒劑、口服散劑、栓劑、滴鼻劑的,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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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藥品目錄》凡例中標注的口服液體劑型中含干糖漿劑及干混懸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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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關于兒童用藥的調整問題,待城鎮(zhèn)居民基本醫(yī)療保險試點工作運行一段時間后,視參保兒童的臨床診療用藥需要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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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關于城鎮(zhèn)居民基本醫(yī)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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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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