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市物價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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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山西省物價局《關于轉(zhuǎn)發(fā)<國家發(fā)改委關于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晉價商字[2005]289號)精神,現(xiàn)將我省制定的10種、23個補充劑型規(guī)格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(見附表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,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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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降價后重新核定的22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,不區(qū)分鹽基、酸根和注射用水、氯化鈉溶液、葡萄糖溶液(溶劑)類別,均暫按以通用名稱制定公布的價格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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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含量標識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,溶液(劑)裝量在10ml(含10ml)以下的,在價格上不予區(qū)分,也不區(qū)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差價,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器規(guī)格玻璃瓶為基礎,塑料瓶最高加2元,軟袋最高加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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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此次公布的價格于2005年10月15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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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山西省制定加替沙星等補充劑型規(guī)格最高零售價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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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