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各有關單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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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將《國家計委關于制定公布49種中成藥零售價格的通知》(計價格[2001]1193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并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,請一并遵照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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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國家計委文件附表一和附表二中的藥品價格,均從2001年7月23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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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市生產、經營國家計委文件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規(guī)格的藥品,須于8月1日前報我局重新核定價格。在國家計委公布價格之前,暫按重新核定后價格銷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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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(jiān)督檢查,對違反本通知規(guī)定的要依法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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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