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?總?則
第一條為規(guī)范投標保證金的管理,防范市場風險,確保項目投標保證金的安全交納和及時退還,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,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,激發(fā)市場活力,降低企業(yè)交易成本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《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入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中心”)進行招標采購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的管理。
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標保證金,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,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。
第四條?中心負責投標保證金的統(tǒng)一代收、代退和管理;對以貨幣形式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,并依法接受財政、審計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二章?投標保證金的設定
第五條招標采購文件和公告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具體金額、交納賬戶、交納方式等內容。
第六條招標采購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的,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%;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%。
第七條投標保證金計付利息情況
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按照銀行同期基準存款利率計付利息;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計付利息,其利息由中心全額上繳財政。
第三章投標保證金的交納
第八條投標保證金交納形式
(一)貨幣形式包含銀行轉賬、電匯;非貨幣形式包含銀行保函、擔保保函、保證保險等電子保函,其中,擔保保函應為合法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。
(二)投標人采用貨幣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應從投標人單位賬戶轉出,不得由他人賬戶代交,其中工程建設項目須由其基本賬戶轉出。投標人采用非貨幣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的,鼓勵通過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金融服務平臺辦理電子保函。
第九條投標保證金交納程序
(一)投標人應充分考慮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時間風險,提前辦理相關事宜。
(二)以貨幣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流程
1.在交納投標保證金前,投標人應在中心交易系統(tǒng)“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統(tǒng)一注冊平臺”中驗證企業(yè)信息。
2.投標人應在招標采購文件規(guī)定的截止時間前,將投標保證金交納至中心“投標保證金專戶”,并在中心交易系統(tǒng)中將投標保證金交納流水與項目進行綁定。
3.投標保證金成功交納后,投標人可登錄中心交易系統(tǒng),自助打印“保證金收據”。
(三)采用銀行保函、擔保保函、保證保險等非貨幣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的,其內容應載明招標人名稱、投標單位名稱、項目名稱及標段(包)、保證金金額、有效期,且其有效期應不小于投標有效期。
1.通過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金融服務平臺辦理的電子保函,可直接在交易系統(tǒng)中確認,不需另行下載打印,開標現場不再驗證真?zhèn)?,招標采購文件另有?guī)定的除外。
2.在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以外辦理的投標保函(紙質保函),原件應按招標采購文件規(guī)定在開標現場提交招標人驗證真?zhèn)?,未通過的,視為未按規(guī)定交納投標保證金。
第四章投標保證金的退還
第十條投標保證金退還程序
(一)未綁定項目投標保證金
投標人未綁定項目信息,且交納時間超過90天的投標保證金,由中心財務處提交退款指令,銀行實時退還投標人交款賬戶。
(二)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
1.招標代理機構應自發(fā)布中標(成交)結果公告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交《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》,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。
2.中心業(yè)務處室核驗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《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》后推送財務處,財務處將核驗通過的投標保證金信息推送銀行,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退款。
3.工程建設項目和非財政性資金項目,自中標公示結束之日起超過38日未退,且招標代理機構又未提供暫緩退還說明的投標保證金,中心將按規(guī)定退還至投標人交款賬戶。
4.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,自中標(成交)結果公告結束之日起超過7日未退,且招標代理機構又未提供暫緩退還說明的投標保證金,中心將按規(guī)定退還至供應商交款賬戶。
(三)中標人投標保證金
1.招標代理機構應自書面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交《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》,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。
2.中心業(yè)務處室核驗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《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》后推送財務處,財務處將核驗通過的投標保證金信息推送銀行,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退款。
3.工程建設項目和非財政性資金項目,自中標公示結束之日起超過38日未退,且招標代理機構又未提供暫緩退還說明的投標保證金,中心將按規(guī)定退還中標人交款賬戶。
4.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,自中標(成交)結果公告結束之日起超過37日未退,且招標代理機構又未提供暫緩退還說明的投標保證金,中心將按規(guī)定退還至中標供應商交款賬戶。
(四)招標人終止招標,應當及時發(fā)布公告。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,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提交《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》。
第十一條投標保證金暫緩退還的,招標代理機構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通過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交《投標保證金暫緩退還通知單》。若暫緩退還解除,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解除暫緩。
第十二條?投標人有法律法規(guī)以及招標采購文件規(guī)定不予退還情形的,招標人可要求中心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。
(一)以貨幣形式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辦理流程
1.由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予退還申請,中心業(yè)務處室和財務處對其進行核驗。
2.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申請核驗通過后,招標代理機構應出具投標保證金匯至賬戶信息資料。非財政性資金項目投標保證金匯至招標人賬戶,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由中心上繳國庫。
(二)以非貨幣形式交納的投標保證金,由金融機構根據保函約定,辦理代償索賠手續(xù)。
第十三條滯留投標保證金(因投標人賬戶錯誤而不能退還的投標保證金)
(一)財務處應定期在中心官網發(fā)布滯留投標保證金清退通知。
(二)財務處應定期電話通知投標人辦理滯留投標保證金退款事宜。
(三)因注銷或聯系不上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,由財務處提交中心黨組會研究,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處理。
第五章附則
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明確事項,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務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收退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黔資交通〔2019〕28號)同時廢止。
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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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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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項目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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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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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代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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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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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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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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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 予 退 還 投 標 人 名 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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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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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中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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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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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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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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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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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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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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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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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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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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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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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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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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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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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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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投標單位符合投標保證金退還條件,請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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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主方:(公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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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代理機構:(公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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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標保證金暫緩退還通知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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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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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項目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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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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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代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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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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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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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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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緩退還投標人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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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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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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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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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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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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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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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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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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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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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主方:(公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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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代理機構:(公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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